进出口报关清关减免税货物如何变更使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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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青岛巨晖-一站式进出口报关清关代理公司 咨询电话/微信:18354281898
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事先持有关单证以及需要异地使用的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转入地海关确认减免税货物情况后进行异地监管。
进出口报关清关减免税货物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经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主管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如何办理相关手续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企业可到所在地海关咨询并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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