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报关公司解读海关总署关于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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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实施,自2016年12月20日起,“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协定》属于“有原产地声明模式”。
青岛报关公司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和第51号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报关单”)。
进口人使用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具体操作办法,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
二、自2016年12月20日起,对于海关尚未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青岛报关公司进口人申报进口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在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含2017年3月31日当日,以下同),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可选择继续申报。
三、自2017年4月1日起,对于签发日期在2016年12月20日及以后的原产地证书,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以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四、自2016年12月20日起,对于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货物,青岛报关公司进口人申报进口《协定》项下新西兰原产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时,可以不再向海关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
五、对于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在判定货物是否满足《协定》项下直接运输规则时,进口人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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