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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最新公告,共聚聚甲醛进口报关申报要求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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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7-07-04 11: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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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6月3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和3907.109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7年第32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青岛巨晖专业代理共聚聚甲醛进口报关,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共聚聚甲醛进口报关

         自2017年6月30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71010.10和39071090.10。
         青岛巨晖专业代理化工品危险品进口报关,接受国内收货人委托,为客户提供化工品代理进口一条龙服务,服务包括:提供进出口权、化工品归类、国际运输、报关报检、代缴关税、商检查验、海关查验、进口清关、国内派送等,熟悉各大港口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更多共聚聚甲醛进口报关相关问题,欢迎致电咨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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