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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进口报关哪些价格问题构成价格申报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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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7-07-24 14: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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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价格申报是否构成违法的核心原则是行政处罚的过错责任原则。什么是企业申报行为的主观过错呢?这个问题海关在执法实践中操作和判断的难度较大,企业在法律风险方面也不好防控。青岛巨晖是一家专业提供全球门到门一站式进口代理服务的青岛进口报关公司,欢迎咨询,下面结合常见的价格申报究竟是否构成申报不实违规,小编分析如下:

青岛进口报关

         1、存在实际成交价格但未如实申报的,构成违法。
         支付货款未报构成违法:企业进口货物对外直接或者间接实际支付了货款,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应当直接或者间接支付货款的,均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故意隐瞒部分价格不向海关申报,可能会被海关认定为价格瞒骗,构成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企业漏逃税款20万元以上的,还可能被移交缉私作为走私犯罪立案侦查;没有故意隐瞒申报价格或者采取逃避海关监管的措施,企业仅因过失没有如实申报实付或者应付货物价款的,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予以罚款,并责令补税。
         青岛进口报关例外情形:但是,企业对外实付或者应付的货物价款中,如果存在法定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企业没有向海关申报的,不构成违法。如:根据《审价办法》(海关总署213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对外支付的进口货物国内安装费、维修费、技术援助费、境内外培训费以及国内复制权费等,不计入完税价格,企业未申报已对外支付的这些费用,不构成申报不实违规。
         2、运保费未如实申报的,构成违法。
         运保费未申报构成违规:《审价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完税价格应当包括进口货物的运保费。即运保费属于明确应当申报的价格项目,如果在货物的成交价格中没有包含运保费用,企业需要另行申报进口货物到达国内港口起卸前的运输费和保险费,这个费用无论是向供货商支付的(CIF成交),还是单独向第三方支付(FOB成交)的,也无论这个费用是已支付的,还是应付尚未支付的,只要企业没有向海关如实申报,均应当构成违规(故意隐瞒的构成走私,本文只探讨违规问题)。
         青岛进口报关例外情形:但是,根据《审价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确实没有发生运输费或者保险费的,或者运保费在申报状态下不明确,因此没有申报此项费用或者申报错误的,则不构成违规,仅由海关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价格调整即可。
         3、无成交价格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不构成违规。
         易货贸易、寄售或捐赠的进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企业应当根据货物的市场估值进行申报,申报价值若与海关估价不符,企业没有主观过错,可以磋商补税,不构成申报不实违规;
         青岛进口报关进口货物在申报状态下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要求企业申报准确的进口价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下申报价格与海关估价不符,或者与将来确定的实际成交价格不符,企业没有主观过错,仅作删、改报关单或者补税处理即可,不作违规案件处理。
         4、特殊关系影响价格或特许权使用费申报错误,不构成违规。
         特殊关系影响价格不构成违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但企业向海关如实申报实际成交价格,主观无申报过错,即便成交价格低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海关也只能根据《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估价,并作删改单或者补税处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青岛进口报关例外情形:根据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第44项规定,海关要求对企业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影响货物进口成交价格进行确认,如果企业确认结果为“是”,结果无论是否存在价格申报错误,都可以认为企业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违规;如果企业确认结果为“否”,企业否认了特殊关系的价格影响,结果若被海关认定为特殊关系影响价格,则可能作为违规案件处理。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错误不构成违规。货物进口时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情况常处不确定状态(因按销售比例计提和量化分摊),属于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所以,一般情况下发生特许权使用费申报错误或者未申报情事,由海关与企业进行依法磋商估价确定,不作为违规案件处理。
         青岛进口报关例外情形:根据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第45项规定,海关要求企业对是否支付了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确认,如果企业进行了“是”的确认,无论是否存在价格申报错误的行为,企业主观上均未有过错,不构成违规;但是,如果企业进行了“否”的确认,而海关核查发现企业支付了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则企业存在主观过错,海关可能作为违规案件处理。
         最后一种最常见的价格申报问题:海关对企业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产生价格质疑,但没有证据能证明企业申报的价格不符合《审价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也不存在《审价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项目,但海关还是根据《审价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的进口货物进行估价。
         青岛巨晖是一家为数不多的经验丰富的专业提供全球门到门一站式进口代理服务的青岛进口报关公司,业务涵盖代理客户签订国际贸易合同,为客户提供进口货物收货资质,帮助客户安排运输,以及货物到港以后的清关,海关商检查验,缴纳税费,货物放行等所有进口清关手续,为客户提供代理进口清关一条龙的省心服务,熟悉各大港口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欢迎致电咨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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