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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 “数量和单位”如何规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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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7-07-14 10: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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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我想问下我们买的线缆,供应商卖给我们的单位是米,而海关第一计量单位是千克,我们增值税发票应该开成什么单位啊?可以开成米吗?这样可以退税吗?如果开成米了,报关单上应该怎么填写?青岛巨虎-全球门到门一站式进口报关代理。
         问题二:我是贸易公司,准备从经销商购买产品,经销商只能开的发票单位是“个”,海关法定第一单位是“KG”,报关单第一行准备写法定单位KG,第二行空着,第三行写的是成交单位“个”。这样会影响退税吗? 以后遇到这种问题,进项发票是不是既可以开“个”,也可以开“KG”呢。

进口报关

         这就涉及到进口报关“数量及单位”如何规范申报了 。也就是说:要求申报法定第一、第二数量和单位的,需按照相应税号的法定单位申报数量。而在第三行,可根据实际成交单位及数量来申报。
         对于问题一:
         海关报关单实际成交单位有没有写米,如果有实际成交单位写的是米,就不会影响退税,否则建议写千克。
         对于问题二:
         1、若该商品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并且单位“个”是贵司的实际成交单位,则贵司的报关单“数量与单位”填写正确,不会影响进口报关退税。
         2、企业之后若遇到此类问题,可以根据法定计量单位开具发票,也可以根据实际成交单位开具发票,但是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应填报并打印在“数量及单位”第三行。
         在审单过程中,常发现“法定第二数量”与税号描述矛盾的情况。大家在申报第二数量的时候,要多加注意!
         另外: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
         2、进口报关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药品及类似品等。
         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
         5、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化妆品,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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