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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0号(青岛进口代理:关于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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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7-02-17 14:50:35【

         巨晖青岛进口代理公司11年专业提供门到门一站式进口代理服务,最高可为客户节约30%进口成本,欢迎咨询,近日海关总署为进一步促进《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自2017年2月8日起“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上线运行,实时传输该协定项下中韩两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电子信息。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青岛进口代理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51号公告有关规定在“无原产地声明模式”下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青岛进口代理以下统称“进口报关单”)。
         二、自2017年2月8日(含当日,以下同)起,进口人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
         (一)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二)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但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不一致,进口报关单将做退单处理。
         (三)2017年5月10日前,如果海关未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仍可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申报适用协定税率。
         (四)青岛进口代理自2017年5月11日起,如果海关未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以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三、对于集装箱运输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能够提交证明相关货物的集装箱箱号、封志号在运输过程中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海关将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巨晖青岛进口代理公司,专业提供全球门到门港到港一站式进口代理服务,致力于为客户解决一切进口难题,节约进口成本,规避进口风险,我们将时刻为您关注海关总署的最新政策和消息,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清关服务,欢迎致电咨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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