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钞、港口罢工、低价抛货,还能跟印度人好好做生意吗?英国《金融时报》报道,印度商人们担心,将于7月1日生效的《商品服务税法》(GST)的过渡将导致对现有库存商品的高额征税,因此商人们开始给出巨大折扣,抛售电视机、摩托车等商品。商业团体警告说公司可能在混乱中蒙受重大损失。青岛巨晖专业代理出口报关10年,经验丰富,海关认可,欢迎致电咨询!
青岛报关行提醒出口印度的外贸企业:
1、对于已经出货未到港的,但是已经结清货款的,不需要很担心,但可以跟客户保持联系,帮助客户度过难关。
2、对于已经出货但是未结清尾款的,要及时向客户催收货款,信用证付款方式要及时交单催议付行议付。
3、对于即将出货的,尽量在出货前结清尾款,跟客户沟通,了解是否出口货物也在抛售产品行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出货,一定要坚持“不付款不发货”的原则,规避风险。青岛巨晖-出口报关代理青岛报关行。
4、跟客户保持沟通,关注印度当地实际情况,关注船公司、货代以及印度海关的动态。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出口印度的一个最变态之处:货物到港前,目的港客人进行舱单申报后,货权即转自动转到收货人手中。船公司、货代都没有权利把货拿出来,想要转卖或者退运,要得到原始买家的授权。有些垃圾客户利用印度海关规定,故意拖欠货款,等海关拍卖时再低价买入。在印度出现经济动荡时,该风险急剧上升!
据专业人士介绍,印度的法律允许进口商不付款不提货;在印度退货很难。出口印度可能遭遇到的最恶劣的结果是——滞港拍卖,货款两空。
跟印度人做生意,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货款收到了30%,货物已经在海上漂了,这时印度进口商发来一封信说要打五折。此时是进也不是,退也不是,只能束手无策。印度人之所以敢这样做,是因为这是合法的,他不必承担责任。青岛巨晖-出口报关代理青岛报关行。
印度人的“不付款”在技术上是合法的:当货物抵达前三天,印度进口商会做一个仓单申报,其中会写进口人的进口编码,这些都是合情合理合法。不合理在于,海上货权和在地货权分离是本质货主(发货人)认为持有提单便可控制货权,但印度贸易的提单只是海上货权,而非LANDING RIGHTS(在地货权)。青岛巨晖-出口报关代理青岛报关行。
货物抵达印度港口,需要提前3天进行IGM(货物舱单申报),一旦注明了进口人编码(IEC编号),货权便已转移进口商;此时,无论货主、货运代理或者船运公司,都无法控制货权,无论FOB或CIF条件下,无论提单是否“TO ORDER OF SHIPPER”(指示提单),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无论是L/C, D/P或者T/T,印度进口商都可以不退运,并且等待海关拍卖获得货物。因为在海关拍卖的同时会首先通知提单收货人,因为提单收货人在当地属于第一受益人。以APL(美国总统船运)的内部规定为例,船到港前,必须提交IEC编号,这是法令,印度货物的在地货权,中国工厂不能掌握。因此,与印度进行贸易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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