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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51号公告,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这会对企业造成哪些影响呢?根据最新公告,其他货物的监管年限调整为3年,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监管年限不变。青岛巨晖-进口报关
企业注意: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因此,该公告并非仅适用公告发布后放行的货物,而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于以往已经放行并仍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也适用本公告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减免税进口的其他货物在3年前就已放行,则有关货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
一、根据海关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因此,进口报关企业可根据最新公告计算,是否还需提交相关报告书,避免做无用功。考虑到公告发布时间在10月份,建议2018年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时,将因本公告而解除监管的货物使用情况仍报告并作情况说明。
二、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不过,即便已不在海关监管期限,但进口报关企业仍要注意: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所以,请一定妥善保管好相关单证材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而此次年限调整,不影响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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