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收藏本站- 官方微博- 网站地图
请选择城市:
您好!欢迎来到青岛巨晖官方网站!
青岛巨晖,专业全球门到门代理进出口服务10年专注进出口,专业、安全、高效

24小时服务热线400-0821-015

当前位置首页 » 巨晖资讯 » 新闻资讯 » 常见问题 » 如何计算进口报关滞报金?青岛进口代理公司推荐

如何计算进口报关滞报金?青岛进口代理公司推荐

返回列表 来源:巨晖 查看手机网址
扫一扫!如何计算进口报关滞报金?青岛进口代理公司推荐扫一扫!
浏览:- 发布日期:2020-04-21 14:56:24【

2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应当向海关申报。青岛进口代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制定,海关总署令第218号、第240号修改),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0.5‰×滞报天数,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201309221425257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 一)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四)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五)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四)因海关及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青岛巨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0年专注进口代理服务青岛进口代理公司,青岛天津上海宁波深圳广州等全国主要口岸均有服务网点和专业团队,业务涵盖提供进出口权,订舱代理、进口资料代办、单证审核,仓储,陆运配送,代收付外汇等进口代理一条龙服务。多年的清关经验+海关、商检良好的信誉,为您的货物进出口贸易保驾护航。欢迎致电咨询,我们期待与您的合作!

更多精彩内容,欢迎扫描以下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青岛巨晖”

1

推荐阅读

    【本文标签】:青岛进口代理公司 青岛代理进口公司 青岛进口代理
    【责任编辑】:巨晖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